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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54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保全證據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
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 8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46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寄存送達於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12月10日生效。
聲請人明知其聲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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