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5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周志杰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阮仙化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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