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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家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經本院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 Highberger ,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為送達未果,有駐法國代表處函附卷可參,另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之送達地址,則經本院另案109 年度台聲字第968 號裁定公示送達,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主筆)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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