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上,1153,20210616,2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提案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美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仁莊 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 後,見解仍有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被上訴人(甲)之被繼承人於日治時期所有之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因成為河川或坍沒為水道而削除登記,未辦理臺 灣光復後之土地總登記,系爭土地於民國79年浮覆,於96年 12月29日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並由上訴 人(乙)管理等情。甲依共有及所有權妨害除去之法律關係 ,請求乙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本案日治時期已登記之不動產,是否因光復後未依我國法律 辦理土地總登記,而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 甲說:肯定說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 人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其性質,無民法第12 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前開所謂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消 滅時效之適用,其登記應係指依吾國法令所為之登記而言, 日治時期依日本國法令所完成之不動產登記不在此列。故土 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真正所有人所有,該物上請求權 之請求權時效,應自登記為國有後起算15年(110 年度台上 字第862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110年度台上 字第960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74號判決、109 年度台上 字第618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判決、109 年度台 上字第1328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判決、109年度 台上字第2412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109年 度台上字第3145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 乙說:否定說 系爭土地之前身於日治時期已為所有權登記,政府光復後辦 理土地總登記,並非否認日治時期之原登記效力,重新創設 登記效力。故日治時期已為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並不因臺 灣光復後,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而受影響,自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101年度台上字第1226號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2279號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460號裁定)。 四、本庭擬採之法律見解:肯定說 五、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 經徵詢其他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徵詢書、回復書如附件 )。 六、本庭指定庭員林玉珮法官為民事大法庭之庭員。 七、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