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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上 訴 人 紅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生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上訴 人 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華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陳政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駁回其請求「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第3項,對被上訴人之侵害商標權行為,得請求除去之;
有受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負起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上訴部分,於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將之變更為「被上訴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第00000000號與第00000000號註冊商標之文字或圖樣於洗髮精、護髮素、護髮油、髮膜或其它髮類產品,或於網頁、產品型錄、廣告文書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上開二註冊商標之文字或圖樣,或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述之商品」,核屬訴之變更,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變更之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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