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上,2048,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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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
聲 請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宋健民間請求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

故聲請退還裁判費,須原告撤回起訴或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始得退還該審級之裁判費。

本件兩造對於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已繳納裁判費,嗣相對人即第一審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具狀撤回起訴,聲請人雖表示同意撤回起訴,惟本件既非由其撤回第三審上訴而終結訴訟,其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3分之2,即與上開規定不合,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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