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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5號
異 議 人 莊坤成
上列異議人因與莊雪玉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台民四110台上2755字第1120000003號函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按法院所為之通知,不具裁定性質者,不在聲明不服之列。
查本件異議人提出其所收受之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55號判決正本(下稱系爭正本),陳稱:伊一介平民,無法看到判決原本,然伊近日所收受之系爭正本係以蓋用騎縫章之方式取代機器打洞,與伊長期收受之判決正本形式不符,伊懷疑系爭正本遭移花接木,請依職權核對伊所提供之系爭正本與判決原本是否相符,方可真相大白云云。
本院依其所陳,核對其所提供之系爭正本,確認確為本院所發並與原本相符後,以民國112年5月12日台民四110台上2755字第1120000003號函答覆:「本院民國112年4月19日送達台端之110年度台上字第2755號判決正本,經查並無與該判決原本不相符之情事」等語,乃係對異議人所提疑義,就本院查證所得予以回復之通知,並非裁定,異議人對該函提出異議,自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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