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抗,1078,202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78號
再 抗告 人 姜榮昇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8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抗字第8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1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