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抗,1082,202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82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8 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48至150、165、166、1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148至150、165、166、17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抗告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