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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54號
110年度台抗字第155號
110年度台抗字第156號
抗 告 人 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四號、第一五五號、第一五六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可預知本件再依抗告人陳報之處所送達亦無效,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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