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抗,959,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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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959號
抗 告 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梁家茜等間請求解除僱傭關係等事件,聲
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勞上字第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法院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

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賴清祥於民國99年4月6日簽立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所稱其願無條件移轉予伊之動產,係包括變更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立中大飯店)、黎安商旅有限公司(下稱黎安商旅)負責人名義、移轉經營權(下稱系爭事項),惟原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107年度勞上字第4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竟謂系爭切結書不包括系爭事項,因而聲請補充判決。

原法院則以:關於抗告人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請求㈠命賴清祥將立中大飯店經營權移轉給伊。

㈡命賴清祥應將立中大飯店董事長及負責人均變更為伊。

㈢賴清祥應解除梁家茜與立中大飯店之僱傭關係,梁家茜應返還新臺幣2 萬4553元之本息,並由伊代位受領,及禁止梁家茜至立中大飯店、黎安商旅繼續任職及出入,業經原判決逐一論述,並說明不應准許之理由,並無訴訟標的裁判脫漏情事。

至原判決認定系爭切結書不包括系爭事項乙節,為裁判所持之理由,非屬裁判脫漏。

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違背。

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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