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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郭珮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109年
度台上字第25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以110年度台聲字第82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是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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