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708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劉在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壯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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