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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719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
決議等再審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897 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5月6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自同年月16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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