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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6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6 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應於同年月16日發生效力。
茲已逾期,迄未據聲請人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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