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櫻花沐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韋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徐群英間請求確認管委會規約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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