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沈傳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福進即張國峯之承當訴訟人等間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0年度重抗字第21 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夏金郎律師(事務所:台南市○○區○○路00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