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90號
聲 請 人 林莅薰律師(即上訴人吳妍萱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吳妍萱與被上訴人梁曜威等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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