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192,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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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92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

決議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8日本院裁
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7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4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64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5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5日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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