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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01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20 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事件如已終結,其聲請即無實益。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下稱系爭抗告事件),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10年度勞聲字第20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查系爭抗告事件業經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以110 年度勞抗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事件既已終結,即無再就該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
原法院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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