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304,202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04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 年度勞聲字第1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

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0 號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其顯無勝訴之望為由,以110 年度勞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僅爭執其是否無資力,與該裁定駁回理由無涉,其抗告顯無理由,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