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349,202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秦爾聲
黃珍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金盛世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6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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