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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50號
聲 請 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裁定(110 年
度台抗字第4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902 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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