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沛斯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達隆國際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報酬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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