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376,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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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76號
聲 請 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
字第29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3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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