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財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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