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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趙廣燕與上訴人李峻卿間請求離婚等上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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