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385,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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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85號
聲 請 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本文規定即明。

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甚明。

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

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為被告,請求宣告相對人蔡英文總統當選無效事件,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29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二、次按聲請再審為受不利益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所為之救濟方法,倘非原確定裁定所列之當事人,即不得對之提起再審。

原確定裁定之相對人僅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蔡英文、馬英九,聲請人增列該3 人以外之人為相對人,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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