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388,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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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88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2日本
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25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7月21日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910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3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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