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鄭維森
鄭佳瑜
鄭維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維松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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