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台灣佐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舘岡延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