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395,202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95號
聲 請 人 蔡政峰(兼劉素玲、朱淑賢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東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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