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396,202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96號
聲 請 人 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若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大雲林分院)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前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4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下稱第1824號)判決廢棄發回。

臺南高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更審判決聲請人勝訴後,臺大雲林分院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下稱第2009號)裁定駁回,已告確定。

上開第1824號、第2009號等2 件,均經聲請人委任張立宇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民事委任書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核定前開2 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自無不合,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