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399,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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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99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
聲字第28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 28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3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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