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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00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再審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3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83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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