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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03號
聲 請 人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相對人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於民國109年10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何明光,有該管理處網頁資料在卷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76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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