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405,202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潘明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方宏文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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