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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高鴻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發現新證據,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56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為由,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所述之再審理由,僅泛言謂發現新證據或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惟未表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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