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12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24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4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1796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8月2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