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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31號
聲 請 人 陳玉霞
温騰林
温日暹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裁定(11
0年度台聲字第8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8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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