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446,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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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46號
聲 請 人 吳炳乾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燕鋕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833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有關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之事由,提出任何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

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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