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回復原狀強制執行聲
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7月5日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 年度聲字第101 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復未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函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