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468,2021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68號
聲 請 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展售資

格存在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
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2413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413號裁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依其所提中國時報等剪報資料,尚不足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亦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