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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展售資
格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
台聲字第2941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41 號裁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其所提簡報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且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亦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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