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8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羅南海
張恒嘉
楊景銘
廖少威
曹爾倫
李國箴
李瑞琪
李玉玫
李美汶
林慧娟
陳炳宏
秦祖康
林金樹
羅霈宸
黃啓華
黃克成
林志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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