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季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確認理事會議決議不成立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0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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