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491,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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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91號
聲 請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登富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295 號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親屬為其代理人,且未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又聲請人列載之相對人漢燁鋼鐵有限公司、黃金玉、黃良俊等人,均非原裁定受裁判之當事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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