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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94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裁
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0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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