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508,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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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08號
聲 請 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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