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517,2021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1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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